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参保缴费连续不间断满12个月,次月生育的。
包括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
生育待遇拨付计算公式=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1)生育津贴由职工单位与社保局结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实行刷卡联网结算后,职工可在医院结算的次月20日后到生育后一年内,凭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单位申报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在生产医院刷卡结算,此笔费用属于定额报销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等。
按照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若男职工配偶按其他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含产前检查费),但未达到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总额的,其差额部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
注:1.夫妻双方均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由女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夫妻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的,不能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
目前成都市暂未开通异地生育联网结算,异地生育需参保人全额垫付费用后,于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生育补助。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新生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95%
城镇职工住院报销公式:社保报销费用=(住院总费用-全自费-个人自付部分)×报销比例。
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增加4%,年满70周岁增加6%,年满80周岁增加8%,年满90周岁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社区、乡镇卫生院:160元;
城镇具名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高档68%,低档53%,学生儿童档60%
二级医院:高档82%,低档75%,学生儿童档75%
一级医院:高档87%,低档85%,学生儿童档85%
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高档95%,低档95%,学生儿童档95%
城乡居民住院报销公式:社保报销费用=(住院总费用-全自费-个人自付部分)×报销比例。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00元;社区、乡镇卫生院:100元;
情况一:目前,我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以下简称西南片区)异地就医免备案。
我市参保人员在西南片区发生的住院、门诊统筹、“两病”门诊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联网结算和垫付后回参保地手工(零星)报销均不降低报销比例。
情况二:我市参保人员在西南片区以外的地区异地住院,需要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注:在异地普通门诊、门诊统筹、“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门诊特殊疾病就医及药店购药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办理了临时外出就医备案(含异地转诊就医、异地急诊抢救、其他临时外出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备案地和就医地不符的我市参保人员,在就医地住院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比例在本地住院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5%。
1、在蓉高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园学生
2、具有本市户籍的散居儿童,以及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散居儿童
因生育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自费费用后,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比例报销。住院生育发生合并症或并发症出现高额医疗费用时,按普通住院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按规定分别报销。
在定点医院结算住院费用出院时,医院计算医疗保险应支付的费用,由省医保局一并支付给医院,个人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结算过程如下:
1.所住医院提供住院费用逐日清单。
2.个人或家属仔细审查逐日住院费用清单,确认无误后在清单上签字认可。
3.医院按住院生育报销的政策规定计算个人负担费用。
4.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后,在《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表》上签字后出院。
入院时出示本人医保卡、医保证、身份证。凭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住院。
在定点医院住院时,先用医保卡刷卡确认身份,然后在医院入院处出示医疗保险证,定点医院才能按照有关规定记账。
一、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实行单次结算。但统筹基金不支付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药品、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和超标准床位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乙类药品”时,个人要首先自付10%;使用部分支付诊疗项目时,个人要首先自付20%,再计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本人实足周岁×0.2%。对50周岁至5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2%,60周岁至6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4%,70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人员调增6%,8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调增8%,总支付比例不超过100%
省医保住院报销公式:社保报销费用=(住院总费用-全自费-个人自付部分)×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具体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院200元
二级医院400元
三级医院800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